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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1-08-13 16:20   来源:  苏州人民政府网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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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简称《规定》)。《规定》旨在保障苏州市加氢站运行安全,规范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

《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规定》的内容:

苏州市加氢站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苏州市加氢站运行安全,规范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消防审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对高压氢气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高压氢气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等的资格认定。

公安机关负责高压氢气长管拖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涉及到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及有关行政许可事务的具体办理。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等应当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依法需要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应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职责。

第十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氢站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加氢站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其安全管理信息的记录,对维护、保养、检测、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数据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检修作业前或者长期停用后,均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吹扫,取样分析氢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进入涉氢场所的人员应当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严禁带入火种;作业时应当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氢气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

进行动火等特殊作业应当遵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加氢站经营单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加氢站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由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氢:是一种易燃气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氢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

(二)加氢站:为氢能汽车或者氢内燃机汽车或者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气燃料的专门场所。

(三)氢气长管拖车:由若干个高压氢气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组装后设置在汽车拖车上,用于运输高压氢气的装置,配带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装置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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