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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印发加氢站项目审批管理意见,实行市级统筹城管监管

时间:  2020-10-26 11:42   来源:  氢云链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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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加氢站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保定全市范围内实施,有效期两年。

保定印发加氢站项目审批管理意见,实行市级统筹城管监管

《意见》提出,加氢站审批实行保定市级统筹,对属于保定市、县分级办理的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气象等部门),由保定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县级完成审批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加气站相关规定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其履行监管责任。

以下为意见通知全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加氢站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范加氢站审批及管理,在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加氢站审批、建设、管理的规定前,根据我市实际,借鉴有关地区的经验做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项目立项及用地

(一)加氢站建设必须符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函〔2019〕39号)要求,由项目单位申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召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条件符合要求的,在市行政审批局同步办理立项核准(实行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书合一”)。

(二)在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位置、范围、性质、规划等,加氢站用地性质按加油站加气站类用地控制并确定相应控制指标。

(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属地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转交属地公共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用地规划

(一)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市联审办申请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市联审办对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可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核准、环评的审查、抗震设防要求审查)。设计方案及方案联合审查意见作为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对施工图文件的设计、审查依据,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二)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与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及人防审批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三)防雷装置设计核准。由市气象局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四)环评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五)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程概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意见。

(六)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加氢站项目参照城镇燃气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办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七)设计方案公示。项目通过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进行设计方案公示,并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土地证)。

三、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设计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按“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模式同步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时依次发证。

四、项目联合验收

由市联审办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局,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向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六、经营许可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二)气体充装资质许可审批。企业向气瓶充装许可审批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提交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现场鉴定评审,由审批部门审核并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加氢站经营许可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核发《加氢站经营许可证》。

七、监督管理

加氢站审批实行市级统筹,对属于市、县分级办理的审批事项(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气象等部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县级完成审批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参照加气站相关规定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其履行监管责任。本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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