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采埃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采埃孚)收购威伯科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威伯科)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9年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9年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9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0年3月20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上游)和机械式自动变速箱(下游)这一组纵向关系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本案竞争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采埃孚。该公司于1921年在德国设立,主要从事乘用车和商用车零部件和系统的供应,其产品范围广泛,包括汽车底盘部件和系统、主动与被动安全技术和其他相关部件。采埃孚主要专注于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领域,在中重型商用车领域仅开展有限的业务活动。
被收购方:威伯科。该公司于2007从美国标准公司剥离,并于同年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汽车制动控制系统业务,包括集成制动系统及稳定控制、空气悬架系统、变速箱自动控制装置、空气动力和远程信息处理等。威伯科主要专注于商用车领域,特别是中重型商用车领域业务。
2019年3月28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采埃孚拟收购威伯科全部股份。集中完成后,威伯科成为采埃孚的全资子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采埃孚和威伯科在中重型商用车转向柱市场和中重型商用车液压动力转向齿轮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在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上游)-机械式自动变速箱(下游)、中重型商用车驾驶室空气悬挂阀门(上游)-中重型商用车驾驶室空气悬挂(下游)、中重型商用车空气压缩机用离合器(上游)-配备离合器的中重型商用车空气压缩机(下游)、中重型商用车离合器助力器(上游)-中重型商用车手动变速箱(下游)和中重型商用车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用传感器(上游)-中重型商用车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下游)等5组市场存在纵向关系,在中重型商用车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系统-中重型商用车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用传感器这组市场存在相邻关系。
(1)中重型商用车转向柱为中重型商用车上连接方向盘和转向装置的设备,旨在将方向盘产生的扭矩转换为动力,继而转动车轮,功能无法被其他汽车零部件替代。因此,将中重型商用车转向柱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2)中重型商用车液压动力转向齿轮是连接中重型商用车上方向盘的转向轴与连接车轮的转向连杆之间的转换装置,与电动或电动液压转向齿轮运行原理不同,应用领域存在显著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将中重型商用车液压动力转向齿轮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3)机械式自动变速箱可以在没有驾驶员干预的情况下自动换挡,也可以由驾驶员手动操作来进行换挡,主要应用于中重型商用车。因能实现上述特定的功能,不能被手动变速箱和全自动变速箱替代。因此,将机械式自动变速箱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4)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是机械式自动变速箱的核心部件,起监控离合器和档位使用的功能,可分为集成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和模块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两者虽经由不同技术路径,但实现相同功能,具有较强的供需替代性。因此,将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5)中重型商用车驾驶室空气悬挂是指采用气动技术对中重型商用车驾驶室不同负载进行高度控制的悬挂系统,起到减震作用,能在车辆运动过程中提供更高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稳定性,与驾驶室钢制悬挂在运行原理、应用领域和价格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将中重型商用车驾驶室空气悬挂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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