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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

时间:  2023-11-22 21:08   来源: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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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该办法明确,如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年度考评不合格且整改不合格,该高速公路将下浮收费标准。
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
这次出台的考核办法适用于湖南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大体上沿用于2019年5月实施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评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6项内容。考评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总分100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将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在次年3月公布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再按照结果进行年度评价和排名。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通报表扬;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下浮收费标准,下浮不超过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5%。
“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路况服务质量挂钩,假如因路况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导致收费标准下浮而减少的通行费收入,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承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借此增加被考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让各高速公路加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等,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以下为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联动、质价相符的原则,有序推进、稳步实施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理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速公路下浮收费标准事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职责负责做好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管理有关工作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浮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公路事务中心根据其职责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高速公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因路况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导致收费标准下浮而减少的通行费收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承担,且不因此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高速经营管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等六项内容,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全省统一安排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评价,自觉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处置,不断提高路况和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不断提高路网的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按照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数据(含收费站超宽车道通行数据),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保障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态良好、服务功能完备。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省相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履行维护维修责任,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及考评细则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可根据每年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对考评细则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可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应于每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根据本办法及其考评细则制定具体考评方案,明确各责任部门职责,并在次年的3月完成考评,公布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单独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考核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评价和排名。年度考评95分以上(含)的,为优秀;年度考评95以下80分以上(含)的,为合格;年度考评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优秀且排名全省前5名(含)的,省交通运输厅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公示,除路况服务质量检查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该高速公路次年度可免于按本考评办法进行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自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期的,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应在经批准的延长整改期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省交通运输厅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责令二次整改,二次整改自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二次整改期限届满,省交通运输厅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车辆通行费,下浮不超过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5%(具体见考评细则),时间不超过一年。在下浮期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不超过5%,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因公路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险情的。
(二)因公路经营管理者原因导致交通拥堵或者因服务不规范,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因公路经营管理者落实反恐、维稳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暴恐案(事)件或严重维稳事件的。
(四)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收费监管、运行调度、超限超载规定要求工作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被考评高速公路同时存在多种下浮收费标准情形的,按照最大下浮幅度核定次年度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实施时间组织实施,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到期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恢复原通行费收费标准,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全面、诚信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和相关法律义务,同时应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升路况服务质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对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解决;对其中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上年度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听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复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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