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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最高补助300万元,舟山普陀区发布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强势发展若干意见

时间:  2021-02-02 17:08   来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作者: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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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氢能产业强势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氢站最高补助300万元,舟山普陀区发布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强势发展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

·对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于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当年度一次性予以补助。

·在2021-2023年三年内,按加氢站全年累计加氢量,分别给予15元/kg、10元/kg、5元/kg进行补助,每家加氢站当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以下为意见原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氢能产业强势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抢抓能源革命、绿色革命的发展机遇,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全的氢能产业体系,提速氢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重要窗口”普陀靓丽风景线建设。现就推动普陀氢能产业强势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总体目标,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用心做好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两篇文章”。依托氢能绿色、高效等综合优势,全力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和落后产能淘汰,广域辐射渔农业、制造业、冷链仓储、交通运输、生活民生等环节,加快建立区内能源要素综合利用的大循环,全面开启普陀和谐、持续、强劲的高质量发展强区之路。

二、总体目标

积极通过向外招引和本地企业转型等方式,大力发展制氢、氢能装置(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氢燃料电池汽车及其他关联上下游产业,努力探索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加快构建完善、高端、快捷且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氢能产业系统。至2025年,力争培育国内一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3家,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零部件研发制造、燃料电池制造企业5家,集聚研发中心和检测、认证中心5家,加氢站5座,探索打造为中国新能源革命综合试验区及长三角区域重要的能源保障大区。

三、注重新业导入,全力构建完善的产业结构

(一)谋划打造特色的空间布局。以六横小郭巨、普陀海洋生态创新谷两大区域为主战场,重点布局制氢、制氢设备制造、氢气储运及氢能辐射等企业,形成本岛和离岛两大氢能产业集聚示范区,并逐步向其他海岛区域延伸辐射,加快实现普陀全域的氢能应用覆盖。

(二)谋划打造特色的总部经济。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境外跨国公司、国内龙头企业和平台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区内新购办公用房,按购房实际成交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用国有资产用房的总部法人企业,满足投资正式合同要求的,可享受企业在区内注册后的前5年免租金。在区内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根据投资正式合同给予扶持。

(三)谋划打造特色的产业集群。鼓励涉及氢能产业的实体项目落户,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点项目,在土地成交、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等4个阶段,分别享受2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5万元/亩的奖励。单个项目资金奖励期限最多5年,最高奖励为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20%。

四、注重企业培育,全力强化综合的产业基础

(四)支持企业扩量提质。对涉氢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列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列为省级“雄鹰”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列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幅达到20%(以前3年最高值为基数),按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六)支持企业标准建设。对牵头制(修)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和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完成国际、国家标准(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国内主板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培育上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注重技术进阶,全力接轨前沿的产业趋势

(八)引导先进设备应用。对涉氢企业生产、储运等设备(含软件,下同)投资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绿氢”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项目可跨年度申报,申报时限不超过2个公历年。

(九)引导高尖技术研发。通过搭建氢能产业创新中心,带动企业、科研院所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全力开展氢能产业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对在氢液化装备、氢气隔膜式压缩机、液氢泵、高压储(输)氢设备、液氢储运设备、车载供氢系统、燃料电池和动力系统、加氢机及核心阀门等关键零部件和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产品项目研发经费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补助100万元。“绿氢”投产运营的配套产品项目研发经费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氢能源关键零部件、成套设备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的省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

六、注重应用推广,全力释放强劲的产业动能

(十)加大扶持加氢站建设。对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当年度一次性予以补助。

(十一)加大扶持加氢站运营。在2021-2023年三年内,按加氢站全年累计加氢量,分别给予15元/kg、10元/kg、5元/kg进行补助,每家加氢站当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十二)加大扶持氢能装备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当年度氢能设备及部件的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按当年度销售额给予2‰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三)加大扶持氢能推广。对企业或本区户籍的个人采购氢能源汽车及船舶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对工业企业(除制氢企业外)、民营医疗机构采购氢能应用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当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十四)加大扶持氢能检测。推动建立氢能产业检验检测、计量测试等第三方优质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质量基础保障能力。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检测认证相关设备,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十五)加大扶持氢能运输。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1.5元/kg补助,当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

七、注重服务保障,全力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十六)落实金融支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支持氢能产业发展,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氢能源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研发实验与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

(十七)落实人才保障。鼓励氢能产业优秀团队落户,择优支持市级“5313”、区级“5515”项目申报,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相关文件要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落实涉企费用减免。全面落实关于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政策,根据用电需求灵活暂停,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排污权费按五年一周期购买,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根据企业使用设备情况,打包收取年检费用。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九)附则。本意见适用于税收归属普陀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产品质量、偷税骗税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2年内不能享受政策。涉氢企业指全年氢能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视同配套,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列支。

除投产一年内企业(项目)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补助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额及地方综合贡献执行标准参照(舟普转升办〔2020〕2号)文件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21年2月26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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