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在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正式版相比今年一月的征求意见稿,在储能,可再生能源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表述。
一、储能市场地位逐步明晰
此次正式版规则,明确了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地位。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表述:
为“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
正式版:
将储能列为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同样地位的市场成员
今年以来,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开始显现调峰价值,例如新疆国网与宁德时代深度储能合作、华北辅助服务调峰储能参与市场。
此次正式版下发,也与今年储能成为行业热点的现象节奏相一致,但此次政策中储能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明确说明。
此外对于调峰的表述,正式版与此前也有明显不同:
正式版明确提出:
“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动参与调峰。”
这为未来储能参与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的的调峰市场提供了依据。
二、可再生能源与配额制
2021年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将强制执行,但目前东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并未进入电力市场,配额制考核主体也无法通过电力市场采购到绿电,这是配额制落地执行的最大障碍。
正式版表述:
“第五十一条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基于此,未来东部各省份有可能逐步开放本地以及跨区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让售电公司等配额考核主体可以通过电力市场买到绿电。
正式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也做了补充:
“第一百零八条——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三、信息披露进一步透明
正式版在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中明确了:
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
并在第十章“信息披露”章节,逐条列举了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
四、分布式发电企业
正式版明确指出:
第十四条市场准入条件——“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这一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三方面影响:
1、去年,江苏开展的“隔墙售电”有了电力市场政策依据,未来有望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
2、东部地区配额制落地多了一条采购绿电的渠道,售电公司和配额制考核企业可以通过采购分布式电源,完成配额;
3、现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传统模式,在市场化交易的规则下,结合不同用户的负荷曲线特性,有可能演变出新的商业模式,给技术型售电公司带来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