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措施支持氢能!山东潍坊发布最新政策!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0条措施支持氢能!山东潍坊发布最新政策!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掺氢管道和化工 园区以外的输氢管道,暂按城镇燃气管道进行管理。研究制定天 然气管道掺氢(含纯氢管道)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 管网示范项目,优先纳入“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对企业投 资建设的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建设投资的 30%进行补贴,单个掺混站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长度不少于 1 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建设投资的 3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在城镇输氢管道建设过程中对道路临时占用或苗木迁移,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范要求恢复原状。(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扩大氢燃料电池车辆应用。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鼓励渣土运输行业按一定比例配置燃料电池渣土车;积极推广氢燃料电池物流 配送车辆、中重型载货车辆等。研究制定氢燃料电池车辆在重污 染天气、限行路段、载货量限制等通行政策。(市公安局、市财 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鼓励利用既有加油站、加气站、 充电站等场址,建设“油气氢电”为一体的综合能源站。研究加氢站建设运营支持政策。(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条措施支持氢能!山东潍坊发布最新政策!
10条措施支持氢能!山东潍坊发布最新政策!
四、加强氢能制储运扶持。优先支持氢能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纳入省市重点项目。鼓励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制氢,制氢装机运行容量视同配建储能容量。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工业副产氢,引导氢源利用多元化发展,延伸氢制液氢、液氨、甲醇等产业链条,鼓励打造工业副产氢提纯、制氢、用氢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氢能产业链发展。鼓励研究高效、安全的储氢方法、储氢容器和储氢材料。鼓励采用 30-50 兆帕的高压大容量管束集装箱车辆、液氢槽罐车等进行氢气输运。(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氢能社区建设。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厂区、数据中心、 机关、学校、医院及居民社区等场所,安装使用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设施。对参与建设的企业、居民社区,每个项目根据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按 5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依托“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参研单位建设的纯氢管道,实现氢能热、电、水应用的居民社区、商用楼宇、工业园区,认定为氢能社区、园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城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进和培育氢能产业高端人才。支持我市企业、科研院所招引、培育、留任氢能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氢能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鼓励“校企合作”,支持我市职业院校设置氢能相关专业, 定向培养高素质氢能产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氢能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内高校、科研院所、重 点企业在我市建设氢能产业链相关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实训 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以及氢能产业大数据综合监控平台等。鼓励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链企业争创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争取省级平台项目支持。(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参与标准制订。鼓励相关企业在纯氢管道、天然气管道掺氢、高压大容量氢气储运、液氢储运、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等方面参与技术标准制订。对主导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标准牵头单位一次性资助资金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 万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氢能科普基地作用。建成潍坊氢能科普基地,打造成具有潍坊特色的氢能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氢能产业展示窗口、核心技术现状及趋势展示窗口、产业招商服务平台、产学研交流中心和学生研学平台。鼓励产业链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工作者参与科普基地建设。(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协、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氢能产业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 本机构等对燃料电池产业链创新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 品等专项服务。引导氢能行业等相关企业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 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并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充分利用 已有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市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 民银行潍坊市分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 2025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氢能相关政策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政策中涉及的奖补政策未明确分担体制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对氢能产业予以资金政策支持。对同一项目符合国家、省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页 > 新闻资讯 >


读者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