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00万投资补助,嘉兴港区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5月8日,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最高2000万投资补助,嘉兴港区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港区各部门、单位: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浙制高办〔2023〕1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长三角氢能产业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氢能产业培育
(一)扩大项目有效投资。聚焦制氢装备、储存装备、运输装备、加注装备、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装备、关键材料和氢能服务业等领域,强化项目有效投资。对制造业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检验检测、车辆运营、安全维护等氢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通过审计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经济发展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服务类企业。对新认定的氢能领域“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二、增强产业创新动力
(三)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瞄准全球先进水平,推动氢能领域企业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建成的省级及以上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氢能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并实行晋级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氢能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氢能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且增幅达到15%以上,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四)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上海城市群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氢能领域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承担省级以上氢能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五)鼓励氢能行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完成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三、加快氢能示范应用
(六)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充装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移动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符合相关要求且氢气对外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年氢气销售量大于400吨的,按6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年氢气销售量低于400吨(含)的,按第一年12元/公斤、第二年9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
(七)推广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对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八)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在物流、集卡等领域的应用。对于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氢能车辆给予1:1配套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氢能车辆,按实际购置氢能车辆的贷款金额给予企业100%贴息补助。支持氢能运营平台在港区大力推广氢能车辆,按照登记在册的氢能车辆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3元/公斤计算补贴给氢能运营平台。支持在长三角和环杭州湾打造氢能高速示范线,开展示范线揭榜挂帅,对揭榜入围的示范线路车辆实行高速费用补贴政策,每家运营主体(经营主体)高速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九)支持氢能多元示范应用。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向叉车、无人机等领域拓展,对年用氢量首次超过150公斤的,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设备不超过10万元。支持老旧传统燃油发电设备更新替换为氢能发电系统,按氢能发电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市场监管分局〕
(十)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能船舶在内河航运的使用,打造氢能绿色航运示范路线。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氢能船舶,按照船用氢燃料电池实际功率每千瓦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艘船舶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运营,按照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给予船舶运营主体补贴,按照5元/公斤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运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部〕
四、强化要素资源支持 
(十一)加大氢能人才及团队招引力度。加快集聚氢能领域高端领军人才,以项目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团队的对接合作,积极引进氢能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十二)发挥金融对氢能产业的支撑作用。不断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氢能相关产业基金,向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氢能产业发展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强氢能产业重点企业债券融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氢能制造、示范应用创新商业保险产品,有效降低氢能产业风险成本。支持氢能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度实际交付出口的氢能装备和产品,给予氢能企业出口信用保险10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财政分局、经济发展部〕
五、其他
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与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受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财政奖补“双限”原则限制。如补助政策与港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兑付资金应在当年度核定的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预算总量中予以安排。本政策意见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嘉兴港区氢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嘉港区〔202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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