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最高补贴400万元,常熟发布《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4月27日,常熟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常熟市关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及相关产业发展,并给与了适当补贴。

加氢站最高补贴400万元,常熟发布《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其中在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汽车方面,除国家、省补贴外,常熟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乘用车5万元/辆;轻型客车、货车8万元/辆;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13万元/辆。购车补贴分批兑现,即购车上牌后先补30%,跑满1万公里后补30%,跑满2万公里后补剩余40%。

而在加氢站方面,则按照项目实际建设中设备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在氢气方面,35MPa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按20元/kg补助标准给予补助;70MPa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45元/kg,按25元/kg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政策措施详情全文如下:

  常熟市关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抢占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机遇,推动氢燃料电池产业成为全市转型升级的关键支点,全力打造常熟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示范及应用推广

1.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公交线路设置及车辆更替计划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采购。

2.鼓励注册在本地的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国家、省补贴外,常熟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乘用车5万元/辆;轻型客车、货车8万元/辆;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13万元/辆。购车补贴分批兑现,即购车上牌后先补30%,跑满1万公里后补30%,跑满2万公里后补剩余40%。

(二)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1.建设补助。单个加氢站按照项目实际建设中设备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2.运营奖励。在常熟市内注册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在加氢站运营三年内,给予加氢站加氢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奖励。

3.运营补助。在常熟市内注册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在加氢站运营三年内,给予加氢运营补贴。35MPa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按20元/kg补助标准给予补助;70MPa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45元/kg,按25元/kg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对落户我市且经认定填补我市氢燃料电池产业链空白或技术领先、产品市场优势明显、属于氢燃料电池产业核心零部件项目的,按主要生产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运后一次性兑现。

(四)鼓励研发平台建设

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创新中心和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我市氢燃料电池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在常熟成立的氢燃料电池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研发平台等,按照研发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氢燃料电池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再分别给予50万、150万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再分别给予100万、300万资助。

(五)支持重大技术攻关

对氢燃料电池关键部件、成套设备获得省首台套认定的,按单台套销售价格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独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资助经费35万元、25万元、20万元。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给予企业厂房租金和项目用地支持

对经认定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租赁厂房、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30%租金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为期3年。对于批租土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给予优先供地等支持。

(七)支持重点人才培育

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重点人才,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新动能产业发展人才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1号)给予支持,并享受市里紧缺人才目录政策人才支持。

(八)给予产业扶持基金支持

根据常熟市新动能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相关政策,对引进的氢燃料电池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产业扶持基金,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二、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由市发改委牵头,联合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市监局、交通局、税务局及若干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每半年一次集中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如板块在招商过程中给予企业的政策与市政策有重复的,市政策给予板块,由板块统筹考虑。

四、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与国家和省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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