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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发布

时间:  2023-06-30 15:15   来源: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作者:  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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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规划明确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分类施策,到2025年,满足6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站3200座,其中,公用站约2200座,专用站约960座;充电桩不少于17万个,其中,公用桩不少于5.3万个,专用桩不少于2.7万个,自用桩不少于9万个;换电站450座,其中,公用站300座,专用站150座;建成充电桩功率达到376万千瓦(现状约220万千瓦),构建起“车桩匹配、布局合理、安全稳定、支撑产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大幅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发布

以下为规划全文: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近年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多项政策,大力支持电动汽车发展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市委市政府将推进运输工具低碳化、完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作为支撑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随着电动汽车的快速推广,进一步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体系,已成为政府工作重点和民生关注热点。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推动落实我市空间产业交通能源“四大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部署,支撑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科学构建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规范建设,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推动电动汽车发展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以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为目标,以促进全市电动汽车推广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为落脚点,科学布局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车桩匹配、适度超前、快慢结合、智能精准的市域充(换)电设施网络,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安全稳定、支撑产业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正);

(6)《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 年);

(7)《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年)。

2. 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 号);

(4)《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5)《四川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年)》;

(6)《“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 年)》;

(7)《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8)《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9)《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0)《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1)《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12)《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

(13)《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 号);

(14)《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15)《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

(16)《成都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17)《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18)《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58 号)。

3. 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1)《电动汽车安全指南(2019)》;

(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516—2021);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7)《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0—2015);

(8)《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1);

(9)《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2011);

(10)《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1);

(1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 10423.1—2016);

(12)《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1313—2018);

(13)《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

(1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2 版);

(15)《成都市智慧城市市政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基础数据规范》(DB 5101/T 1300—2021);

(16)《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DB 5101/T 710— 2020);

(17)《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23—2025 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成都市全域,面积约 14335 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对象

为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七条 规划重点

科学预测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到 2025 年的发展速度及规模,对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明确空间布局,对自用充电设施明确配建标准。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原则

第八条 规划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分类施策,到 2025 年,满足 60 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站 3200 座,其中,公用站约 2200 座,专用站约 960 座;充电桩不少于 17 万个,其中,公用桩不少于 5.3 万个,专用桩不少于 2.7 万个,自用桩不少于 9 万个;换电站 450 座,其中,公用站 300 座,专用站 150 座;建成充电桩功率达到 376 万千瓦(现状约 220 万千瓦),构建起“车桩匹配、布局合理、安全稳定、支撑产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大幅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

第九条 规划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类实施

统筹规划全市充(换)电设施布局网络,按照不同领域的充(换)电需求, 推动全市充(换)电体系从建设设施数量向提升充电效率转变,充电为主向充换互补转变,定点规划向灵活布局转变。补齐建设空白区,提升区域充(换)电场站建设密度,构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充电圈。推广居住社区“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的建设进度,缓解私家电动汽车“充电焦虑”。

2. 适度超前,有序发展

规模适度超前,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的跃升式发展态势,统筹规划布局充(换) 电基础设施,促进全市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培育发展充(换)电设施产业、企业。监管适度超前,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统一监测监管,打造“城市充(换)电一张网”,提升行业数字化水平。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停车场布局规划等的统筹衔接,实现中心城区、城市新区、郊区新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3. 服务为本,便民利民

以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使用为重点,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充(换)电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基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预测分析,精准匹配公、专、自充(换)电基础设施,探索实现充(换)电运营企业与平台之间的启停支付功能,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推广使用“蓉城充”APP,并纳入“智慧蓉城系统”,提升充(换)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公专用充(换) 电站建设及形象标准设置,进一步提升用户的导向体验、视觉体验和服务体验, 形成符合成都特色标准化的公专用充(换)电站。

4. 安全可靠,运行高效

探索构建充(换)电设施地方标准体系,推动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形成引领全国、适配成都的地方标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全备案及运营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作用,推动全市充(换)电网络的负荷管控、智能调度,推动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创新。

第三章 需求预测

第十条 电动汽车保有量预测

截至 2022 年底,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 41.6 万辆,占全市汽车总保有量的6.8%,居全国城市第六,非限购城市第一。分类型保有量方面,私家车保有量最大,达到 19.8 万辆,其次为网约车 8.8 万辆、城市物流配送车 6 万辆和企业用车3.8 万辆。推广程度方面,出租、网约、公交的电动化替代较好,达到 50%以上; 私家车、客运车、商用重卡(含渣土车、混凝土车、冷链物流车等)渗透率1分别为 4%、4.9%、6.4%,是未来的重点推广领域。稳定增长情况下,2025 年成都市电动汽车保有量为 60 万辆。其中,巡游出租车 1.5 万辆,网约车 8 万辆,租赁车 0.85 万辆,公交车 1.3 万辆,城市物流配送车 6 万辆,公路及旅游客运车 0.1 万辆,环卫车 0.3 万辆,渣土车 0.25 万辆,混凝土车 0.25 万辆,公务、通勤等其他车 6.45 万辆,私家车 35 万辆。

适度超前情况下,考虑政策与技术革新的推动,2025 年成都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可达到 85.88 万辆。其中,巡游出租车 1.58 万辆,网约车 9 万辆,租赁车0.85 万辆,公交车 1.34 万辆,城市物流配送车 8 万辆,公路及旅游客运车 0.16 万辆,环卫车 0.35 万辆,渣土车 0.3 万辆,混凝土车 0.3 万辆,公务、通勤等其他车 12 万辆,私家车 52 万辆。

第十一条 设施需求预测

截至 2022 年底,全市累计建设充电站 2290 座(公用站 1514 座、专用站 776座),充电桩 98883 个(公用桩 27467 个、专用桩 9177 个、自用桩 62239 个), 总体车桩比约为 4:1,基本形成公、专、自分类型相匹配的充电设施体系。公用充电设施方面,全市现已建成公用站 1514 座,公用桩 27467 个,主要为出租车、网约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和私家车服务,较为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区。建设主体多采取租用场地的方式,叠建于商业、公园、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等多样用地类型上。专用充电设施方面,全市现已建成专用站 776 座,专用桩 9177 个,主要为公交、市政、物流、客运等领域的专用车辆服务。建设形式上,公交领域结合公交场站和临时场地建设,服务能力趋于饱和;市政领域点位灵活,由车辆所属企业灵活设置;客运领域电动化程度较低,相应设施较少。自用充电设施方面, 全市现已建成自用桩 62239 个,主要分布于居民小区和商业楼宇,为私家车服务, 前期由于增容改造难度大、安全监管职责不明晰等因素制约,自用桩建设较为滞后,普及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为破解推广难题,我市创新推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已取得初步成效。全市累计建成换电站 38 座,主要包括蔚来汽车换电站(25 座)和少量为网约车(7 座)、客运车(4 座)和重卡(2 座)特定群体服务的站点。同时,“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于 2019年正式上线运行,已纳入大部分车企、桩企运营数据(已纳入超 50%电动汽车和90%的充电桩数据),对全市充(换)电行业的政策编制、安全检查、补贴申报和便民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和大数据分析能力。

稳定增长情况下,2025 年成都市需建成充电桩不少于 17 万个(公用桩 5.3万个、专用桩 2.7 万个、自用桩 9 万个),换电站 450 座(公用站 300 座、专用站 150 座),总功率 376 万千瓦。适度超前情况下,2025 年成都市需建成充电桩不少于 20.8 万个(公用桩 6.65万个,专用桩 3.15 万个,自用桩 11 万个),换电站 1000 座(公用站 600 座、专用站 400 座),总功率 425 万千瓦。

第四章 设施布局

第十二条 公用设施

全市累计建成公用站约 2200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5.3 万个,按照所在区域分为城区站、城际站、其他站,规划新建公用站 677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26060 个。

1. 城区站

基于人群分布特征、用地功能与开发强度、电动汽车运行轨迹数据,评估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在空间上的分布特征,结合电力设施专项规划及地区电力负荷,从充电需求、负荷功率测算,规划新建城区站 574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24660 个。采用单元管控方式布局规划,全市划定 173 个不跨行政边界、面积大小适宜的充电管控单元,对各单元充电桩数量、额定功率进行管控,实行“刚弹结合”管理,单元内明确设施数量目标,于充电需求旺盛区域布局一批优先建设的充电桩保障充电服务能力,留一定数量在单元内灵活选址建设。在功率负荷上, 以功率确定单元最大充电能力,若技术进步提升设施功率,可适当减少充电桩数量。各公用充电管控单元控制指标详见附表 1。

结合社会停车场规划,新建城区站 370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7500 个。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

结合规划能源设施点位和现有加油加气站,新建城区站(综合能源站)140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560 个,并需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对加油加气站与充电站合建的安全防护管控要求。

结合公园配套停车场规划,新建城区站 64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1600 个。根据公共设施、商业设施、服务设施配建比例,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1.5 万个。

2. 城际站

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干线公路沿线加油加气站,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 100%覆盖,规划新建城际站 40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400 个,每站建设不少于 10 个桩(详见附表 2)。

3. 其他站

结合旅游景区、郊野公园等配套停车场,设置不少于停车位10%的充电设施。规划新建其他站 63 座,建设公用桩不少于 1000 个(详见附表 3)。

4. “光储充放”一体站

示范推广一批“光储充放”一体站,探索推动 V2G(汽车—电网双向充电) 技术应用试点。

第十三条 专用设施

围绕公交、商用重卡、环卫重点领域和客运、驾考驾培等相关领域,规划新建专用站 180 座,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18100 个。

1.公交领域

就近在各类公交场站(综合枢纽站、交通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保修场) 布局专用站,构建“干线以慢充为主、驳运线以快充为主,换电试点为补充”的布局模式,规划新建专用站 60 座,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300 个。

2.商用重卡领域

在城区边缘、主要运输通道周边、工业仓储物流园区等区域,以“换电为主、充电为辅”模式规划新建专用站 30 座,引导建设充换一体站,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600 个。

3.环卫领域

重点围绕现状及近期规划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及垃圾处理场所,以“换电为主、充电为辅”模式规划新建专用站 50 座,引导建设充换一体站,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500 个。

4.其他领域

结合各类型其他专用车辆特征,针对性地在客运站、驾培驾考场地等专用场站,规划新建专用站 40 座,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1000 个。

公务、通勤等其他类型车辆结合专用停车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专用桩不少于 13000 个。

第十四条 自用设施

按照“应建尽建、安全稳定、智能高效”的工作思路,既有小区优先推广“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新建小区严格落实充电设施标准配建比例,推动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探索结合小区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建设路侧充电设施作为补充,实现居住社区充电桩“安得起、管得住、用得好”的目标。全市规划新建自用桩不少于 3 万个。

1. 既有小区

按照《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实施流程, 努力为既有小区创造充电桩安装条件。对居民有改造意愿且有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以“统建统管”方式进行集中配建及运维管理,制定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标准规范。

2. 新建小区

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2 版)》要求,按“停车位 20%直接建设,80%预留安装条件”的要求进行配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居民区充电模式。

第十五条 换电设施

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换电站建设试点政策及相关行业标准,引导相关市场主体以充换一体站、综合能源站等形式建设公用换电站 300 座。

围绕商业重卡、环卫等重点领域,依托充电站规划点位积极探索推广换电模式,商业重卡领域建设换电站 30 座,环卫领域建设换电站 50 座,其他领域建设换电站 70 座。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六条 督促落地落实

各区(市)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市经信局统筹推进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能耗“双控”目标考核;各区(市)县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本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推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功能升级,打造“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一张图”, 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更好满足和服务市民充(换)电需求。

第十七条 完善配套政策

市经信局牵头修订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市级补贴政策,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准入标准、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办法等行业政策,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电网企业要按照《成都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成都市居民小区(院落)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行动方案(2022—2024 年)》有关规定做好电力接入及居民社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适度超前实施配电网升级改造,满足居民充(换)电设施未来用电需求。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对充(换) 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进行宣传,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坚持市场运行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受益”原则,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治手段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市场和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探索新能源应用场景,支持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研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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